首  页
新闻中心
走进中宁
权威发布
领导之窗
您当前所在的位置:  首页 -> 专题 -> 党纪学习教育
纪法百科丨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: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
2026-04-03    

W020250623328850558258.jpeg

  基本释义
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,其中一类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。有此行为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  重大决定,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,干部任免、调整和处理等决定,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,必须服从和执行。对于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,不论是拒不执行,还是擅自改变,只要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,均构成违纪。

  有关规定

 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,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。党章第十条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,其中第一项就是“四个服从”,“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”位于之首。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明确,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,如有不同意见,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,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,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,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。
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

运营单位:中宁县融媒体中心

联系电话:0955-5035386

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:0955-8737187/5035386

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:64120210007

邮箱:znrmtzx@163.com

备案号:宁ICP备18000997号